唐某供職的公司每年要向職工發放工作服裝,即春、秋、冬、夏各2套,上個月公司給他發放了2套春季服裝。唐某在領本月工資時,發現比勞動合同里約定的工資少了300元。公司領導說,服裝費折算價值為300元,抵工資了。
工作服抵工資,誰家規矩?
工資是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正常勞動的情況下,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,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。一般包括計時工資、計件工資、獎金、津貼和補貼、加班加點工資,以及在患病、工傷、產假、婚喪假、年休假等特殊情況下,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。工資是勞動者獲得的勞動報酬的主要組成部分,但不是全部。我國《勞動法》第50條規定,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。因此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一般須按月直接向職工支付,只能采用貨幣形式支付,不得以實物形式支付。
職工個人福利則未必按月支付,且可采用報銷、實物等方式支付。目前國家規定企業須為職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很少,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向職工提供的企業內部福利待遇更多。在勞動法律關系中,人們所說的福利是指“職工福利”,或稱“員工福利”。職工福利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及自身情況,通過建立各種補貼制度和舉辦集體、福利事業,解決職工個人難以解決的生活困難,方便、改善職工生活,保證職工身體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種社會福利。勞動部《關于貫徹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明確規定:“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,如喪葬撫恤救濟費、生活困難補助費、計劃生育補貼等”不屬于工資范圍。因此,用人單位不可以將福利約定在工資中,也不可以將發放的福利折算成工資的一部分。企業為員工發放服裝屬于福利,不能列入工資項目中。